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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的财产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
发布于: 2019/03/25 1: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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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要旨】
所谓婚前财产约定
,是指拟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用以约定婚前财产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丶管理丶使用丶处分丶收益及债务清偿丶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的协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丶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丶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丶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婚前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以欺诈丶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作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
(2)约定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丶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也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持丶抚养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婚姻家庭关系是有关主体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集合体。这其中既包括双方之间因结婚登记而产生的配偶权丶对孩子的抚养权丶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及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等人身关系
,也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共有权益。财产方面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支配,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是有效的。但是在人身权益方面,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是无效的。
《婚前财产协议书》中若约定“双方必须离婚”及“过错方放弃孩子抚养权这些条款
,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依据《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丶一夫一妻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也即双方须自愿离婚,不受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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