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绍铭律师
不久前,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已经在美国执行了50年的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此判决一出,世界媒体哗然,拜登总统对此判决进行了严厉的批评,称这个判决是历史的倒退,会让美国社会更加混乱。那么堕胎权在美国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争议?
一、堕胎太自由引发乱性和出生率下降?
保守派大法官阿里托代表多数派发表了推翻堕胎权的法律意见。阿里托大法官指出,美国宪法并不包含对妇女堕胎权的保护,所以罗诉韦德案赋予妇女堕胎权利的判决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必须被推翻。妇女是否具备堕胎权,应该由各州的立法机构自己制定。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美国国父在制定宪法的时候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各个州将保留绝大部分的权利,联邦政府只需要具有执行一些国家基本职能的权利,比如说外交,国防和跨州贸易。
宪法同时通过《权利法案》及一系列的修正案,向每一个美国公民提供了一些最基本的宪法权利。美国保守派大法官认为,宪法权利中的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并不包括妇女堕胎的权利。而且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明确规定,一切不属于联邦的权力,皆属于各州立法机构。所以妇女堕胎的权利,应该由各州的立法机构来制定,而不是由最高法院来决定。
支持堕胎的人认为:”我的身体我做主”,堕胎是一个个人因为自己身体和家庭的各种因素而做出的选择,任何一级政府无权干涉。政府规定能不能堕胎,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反对堕胎的人指出,大家可以看一下欧洲,这个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因为堕胎的法律过于宽松而造成的种种社会后果。年轻的一代沉迷于性爱带来的快乐,而不愿意承担任何人家庭的责任,妇女怀孕以后,可以请轻易的打掉,即使有家庭愿意收养这些孩子。
因为堕胎的立法过于宽松,造成了出生率每年下降,在很多国家死亡率甚至超过了出生率。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国将不国。而且从保护生命权的角度,政府有权规范妇女在什么时候可以堕胎。
在美国,绝大部分的民众认为,妇女应该享有某种程度上堕胎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应该受到某种程度上的限制,但是平衡点在哪里,各家各派现在应该是互不向让,各说一词。
最高院的这一裁决,应该跟美国绝大部分民众的意见相左,那么为什么最高院会推翻自己几十年来遵循的一个判例呢?